
【热门】社会调查报告范文集锦5篇
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调查报告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社会调查报告 篇1
)
一、 全班以5人或5人一下为一小组,不得超过5人,组成一个调研小组,
进行实践活动,共同撰写一份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地点,校内或市区。字数20xx字以上。打印。
二、 每个人撰写一份实践体会。字数1000字。打印。
三、 实践活动时间为15周至18周。
四、 作业上交时间:第19周周一。由学习委员统一收齐。
社会调查报告的写作要求
一、调查报告写作的格式
1.须注明调查的对象、时间、地点、范围和主题,以及调查的主要方法。
2.须将调查到的事实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并依据事实材料的分析研究,得出合乎逻辑的、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3.须针对调查得到的事实,提出具有见地的看法或有价值的建议,以期对今后工作提供参考,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社会价值。
以上三点是不可或缺的。
二、调查报告材料的获取
1.须亲自调查获取第一手材料,调查报告的材料须真实可靠。在调查报告中,要提供材料的来源,反映材料获取的过程。
2.调查报告须提供调查数据来源的相关资料。
社会调查报告格式
社会调查报告格式:
标题:可以是公文式标题,即《关于的实践报告》;也可以是观点式标题,例如《社会是大课堂,实践长真知识》
前言:写出社会实践的参加者、实践的主题、时间、地点。然后用“现将此次实践活动
的有关 情况报告于下从而过渡到正文。
正文:写实践者根据学校要求应该和自己想要报告的内容,例如:活动内容,经验体会,
理性 思考,问题和建议。作为学生应该着重写自己的认识,特别要写出自己的体
会,思考后的理性认识,对组织社会实践活动评价。
结语:可以写出作者对此次活动的意见、批评或者建议。
落款:署名和报告时间。写上参加实践者的个人或群体(如班、组),报告完成的时间。
应该注意的是,写作时可以按以上几部分构思,但行文时不要写上“前言”、“正
文”、“结语”、“落款”等字,而要写标题,如“基本情况”、“主要体会”、“几点思考”、“问题和建议”等。
社会调查报告 篇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武彬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一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一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社会调查报告 篇3
经过了3个月的细致调查分析之后,近日,中国扶贫基金会发布了专门针对“在学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达到学校所在地最低伙食标准,且无力缴纳学费及购置必要学习用品,日常生活没有经济保障”的“贫困女大学生”生活状况调查结果,结果显示:38。1%的特困女大学生每个月从家里得到的生活费在100元以下;15。7%的特困女大学生来自独生子女家庭,25。3%的来自城市家庭;非西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来的特困女大学生一样贫困;特困女大学生有三难:求学难,勤工俭学难,找工作难,甚至连谈恋爱都是一种妄想……
一个案例
“油多了不好。”记者劝孟娜打一些油多一点的菜的时候,她这样说,并执意要记者多吃一些带肉的菜,而她只要了一份1元钱的炒粉丝。这还是在记者在场的情况下,如果是平时,她只要8毛钱的豆腐、土豆或者6毛钱的白菜。
孟娜是中国农业大学车辆工程专业XX级学生,她的家乡在河南柘城。孟娜家里一共有6个兄弟姐妹,还有一个70多岁的爷爷,加上父母,一共有9个人。XX年,孟娜考上了中国农业大学车辆工程专业,父亲卖光了家里能卖的所有粮食,借遍了所有能借钱的亲戚朋友,才把她送到了北京。
孟娜所在的专业每年需交学杂费共6200元。孟娜没那么多的钱,她身上总共不过2300元。她拿出1400元交了学杂费,自己留下900元做1年的生活费用。没有交上的学费只能慢慢补。
学校每个月给每个学生发放107元的生活补贴,孟娜还在学校申请到一个勤工俭学的机会。在那间放了40多台电脑的屋里,孟娜每天用半个小时进行清理,这样下来,每个月能挣上80来块钱。
孟娜不敢上街买东西,一要花车费,二来东西贵。前几天实在太热,她花20元买了一件t恤;实在没有鞋穿了,又花30元买了一双鞋。孟娜柜子里还有一件春天买的外套,值19元。
孟娜是学校里的特困生,但她并不是惟一的。在中国扶贫基金会调查的农、林、师范类高校中,像孟娜这样的特困女大学生,超过了学生总人数的15%,她们“在学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达到学校所在地最低伙食标准,且无力缴纳学费及购置必要学习用品,日常生活没有经济保障”。而中国扶贫基金会这份《贫困女大学生调查报告》显示,在一般的综合性院校,特困女大学生的比例也达到了8%。
五组数字
●15。7%来自独生子女家庭
接受调查的贫困女大学生中,19。4%来自农业大学,6。6%来自林业大学,6。6%来自医科大学,15。3%来自师范大学,52。2%来自综合大学。70%以上的贫困生来自“老、少、边、山、穷”地区,农村经济不景气,家里缺少劳动力,致使收入只够维持温饱。同时,由于近几年城市贫困家庭尤其是下岗职工家庭数量日趋加大,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率比以前有所下降,使城市家庭供养大学生也面临诸多困难。在此次调查的高校贫困女大学生中,就有25。3%的贫困生来自城市家庭,其余74。7%来自农村。来自城市的贫困女生中,绝大多数都来自双亲家庭,只有11。9%的女大学生来自单亲家庭,0。5%的贫困女大学生是孤儿。另外,15。7%的贫困女大学生来自独生子女家庭,84。3%的贫困女大学生来自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
●93。7%月生活费不足200元
贫困女大学生的生活消费水平都很低,在学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达到学校所在地最低伙食标准,且无力缴纳学费及购置必要学习用品,日常生活没有经济保障。调查显示,贫困女大学生的父母每月能支付给她们的生活费在100元以下的有38。1%,100元到200元之间的有44。3%,在200元以上的仅为17。6%。贫困生每月生活费支出在51元到100元之间的占28。7%,支出在101元到150元之间的有37。9%,200元以下的比例总共达93。7%。
在吃饭以外的消费上,有13。7%的贫困女大学生根本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学习用品,49。8%的贫困女大学生每月个人学习用品支出只能在20元以下。高达56。6%的贫困女大学生没有购买服装的经济能力,还有25。2%的每月服装支出只能在20元以下。65。9%的女大学生无力购买化妆品,还有31。5%的贫困女大学生月支出能力只能在20元以下。
此次调查的贫困女大学生中,有45。6%的贫困女大学生生活困难,只能靠勤工俭学勉强维持;有42。2%的贫困女大学生生活紧张,手中的钱必须用心计划,才能维持生活;还有高达6。6%的贫困女大学生生活特别困难,已经无法维持,不能继续上学。
●84。7%的人承受经济困难的压力
因为贫困,女大学生们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业余生活有诸多阻碍。调查显示,84。7%的贫困女大学生承受着家庭经济困难的压力;60。2%的承受着学费书费上升的压力;48。5%的承受着生活费上升的压力;42。0%的承受着学习紧张的压力;还有28。1%的承受着考试不理想的压力和怕与同学谈论钱方面事情的压力。
在生活中遇到困难时,28。2%的同学不愿让他人知道自己的心事,36。8%的学生选择向过去的同学倾诉,31。4%的选择向现在的同学倾诉,28。0%的向家人倾诉,17。4%向学校、教师倾诉。
在课余时间的安排上,有66。2%的贫困女大学生的业余活动是勤工俭学;有83。8%的贫困女大学生的业余活动是学习,只有9。6%贫困女大学生有休闲、娱乐活动。勤工俭学的工作主要是校内勤工俭学和家教,所占比例分别为50。3%和45。5%。
社会调查报告 篇4
20xx年7月25日,我在自己的村里进行了一次关于本村的社会实践。对于一直在外上学的我来说,是一次难得的经历。短短的一天时间,我感受了浓厚的家乡生活气息,也产生了很多感想。
我们的村名叫做高家庄,位于青岛市胶南市理务关镇,是远近闻名的文明村,全村耕地面积2300多亩,住户面积350亩,315户人家,800口人,其中党员10名。
村固定资产320万,村每年平均收入6000元左右。生活在附近乡村中属富裕水平。我们村的村书记丁书记自1999年上任以来,为村里的工作耗尽心血,给村里带来了大量收益,村子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提起丁书记,村里的老少爷们儿们都直竖大拇指,都称赞他带领村民致富有道。
如果你来到我们村里,首先引起会引起你注意的就是有序的道路和整齐的房舍,以及道路两旁是那美化环境的小松树,村里的主要街道和南北胡同都已经硬化,村里布置得相当整洁,你会亲切的感受到农村翻天覆地的变化,待融入到村中去以后,可以深切的感受到村里的治安情况相当好。经济上的宽裕和生活上的安宁,使我毫不夸张的用了"安居乐业"来作为我村的第一印象。
村里的领导介绍说,村里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林业,其中通过村里的主要干道两旁的树木和流经村南边大河的沙地里的树木总和有3000亩,村里采取政策进行集资,每份资产按股份制分配,谁投入的多,将来卖掉树木盈利就多,利率能达到20%,也就是说,村里谁集资10000元就可获利20xx元,对一个刚刚走向富裕之路的村民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诱惑,这是村里主要的经济收入。
此外还有1200亩果园收益可达每亩4000元左右,辣椒可达到了每亩6000元。村里有自办的砖瓦厂,专门出产建筑用的水泥砖等材料。还有一个合资的面粉厂,大家可以就近原则解决粮食问题。
在前几年自从国家推行农业补助计划以后,农民在种植粮食的问题上给解决不少问题,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村民可在第二年的夏天获得去年的麦子款补助,其中包括农药、化肥、种子等所需的费用都一包在内,减轻农民负担。
村里买了两台中型拖拉机,村里人可申请使用,在保证不损坏的前提下可以用来拖拉各种农家用品。再有村民自己购买联合收割机,村委和镇政府都给与适当的补贴,帮助村民盈利,现在的农家到处洋溢着欢乐的氛围,毕竟,人们的日子富裕了,生活的观念也改变了。
在医疗保健上,村民通过与医院签订医疗合作协议,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比如,有人得了重病,可凭保险卡到医院获得报销费用,报销费用达60%之多,医疗得到保障,村民就不用再为昂贵的医药费而发愁了。
在出行方面,村里人近80%的家庭拥有一辆手扶拖拉机,摩托车、电动车已经进入普通家庭,公交车也逐步往村里发展了。电话、手机、有线电视等通讯工具也是及其平常的用品,随着数字电视的推进,不有线电视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求,不久村里就会看上高清的数字电视,这确实是当今农村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只有电脑的数量在村里还是一个空白,极少数的农民拥有电脑,主要原因是电脑价格居高不下,还属于高端消费,网络的普及程度已处于低潮,这也将是村里发展的一个方面。
"人才、教育"在我心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在当天参观村里的学校的过程中,把儿时的'学校在一次展现在眼前。学校面积并不算大,大约20亩地,明亮的教室和和崭新的课桌,与以前我们上小学的时候相比,足以令孩子们满足。但与从小生活的城市中的小学生所处的环境也有一些差别。想象着孩时的那种对学习的热情和认真让我深深的陶醉在童年的梦境中,想象着我们当时想要把所知道的所有知识都学到手的冲动和热情。
在和村里孩子们的交流中我了解到,他们都很想成为大学生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对外面未知的世界充满了好奇和憧憬。当我问他们以后回不回来的时候,也有孩子说要回到农村继续为村里人做好事的。也许是还是小学生的他们尚未明白生活的含义,也许是一直以来伴随他们左右的"考大学,去大城市"的话影响着他们,孩子们对未来充满着无际的想象,希望他们将来成一个真正对社会有用的人。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促使大学生投身改革开放,向工农群众学习,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
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半个月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
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希望以后还有这样的机会,让我从实践中得到锻炼。
社会调查报告 篇5
为了贯彻我国“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20xx年12月始,北辰法院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开始适用未成年被告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同时,XX区法律援助中心被确定为国际司法桥梁资助项目试点单位,使这一制度在我院更加顺利展开。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新生事物,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对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性质、作用等,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义。为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笔者拟对上述争议问题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为这一制度更加规范的适用,裨益于司法实践。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是20xx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这就是我国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二、社会调查主体
对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的主体,《若干规定》规定了四种调查主体:
1.控方,即公诉人;
2.辩方,即辩护人;
3.法院;
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类社会调查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均存在着各种实际问题:(1)对公诉人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作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公诉机关认为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实际司法中,公诉人做社会调查的也寥寥无几。(2)辩护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是目前在司法界适用较多的。这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辩护人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在内容上大多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问题,即只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一面,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调查主体的真实情况。(3)由主审法官本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这不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控辩式诉讼方式相悖,而且容易产生“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等问题。(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由于《若干规定》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使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应该委托哪一社会团体组织、对调查人员的要求、经费的承担以及调查后如何在庭审中出示,均未做具体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此种方式的很少。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对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应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存有以下争议:
1.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的调查,与其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因此不能把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其不能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2.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因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的调查,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可以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笔者认为,对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证据性质以及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社会调查报告中,附有未成年被告人以往学习、工作等表现,如在学校的“三好”学生奖状、工作单位等颁发的先进个人等证书、所在学校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以往表现的证明,只要符合刑诉法证据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书证),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对社会调查报告,只是辩护人通过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的调查,自己书写形成的调查报告,笔者认为此种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可在法庭辩论阶段,作为辩护意见的依据,与辩护词一并宣读。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刑罚,一向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的全面调查,为参与审理的法官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而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五、对规范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设想
1.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建议统一适用社会调查员制度。社会调查员即为地方设置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办公室(简称预青办)人员。随着我国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高度重视,设置预青办的地方越来越多,人员和机构是现成的;预青办人员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预青办人员是我国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其先期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更有利于其后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社会调查员制度。使社会调查员通过调查并制作的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准确公正。而且由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报告,该报告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社会调查报告作用的延伸。社会调查员出庭,除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外,对未成年人自愿认罪的案件,法官可以邀请其参与法庭教育。由于社会调查员进行了社会调查,因而就整个法庭而言,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外,社会调查员是最了解和熟悉被告人成长轨迹的人,由他们参与法庭教育,效果应该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送达到执行机关。另笔者认为,为更好的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司法局社会矫正办公室、预青办送达相关执行手续时,一并将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涉及个人隐私部分除外)送达,以便于上述部门尽快了解情况,利于对未成年犯罪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



